离婚了 前儿媳向前公婆讨要村民福利
昨天,虹桥镇离异女子李某收到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看到判决书上白纸黑字写着,判决她的前公婆返回她应得的福利补贴费3.5万元,李某放心了。
昨天,虹桥镇离异女子李某收到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看到判决书上白纸黑字写着,判决她的前公婆返回她应得的福利补贴费3.5万元,李某放心了。
9年前,24岁的李某和丁某经媒人介绍认识,并于2003年4月2日登记结婚。随后,李某将户口从蒲岐迁至虹桥上陶村丁某家,该户户主登记为丁父。
李某和丁某结婚后不久,便一起外出经商。后由于双方性格脾气不合,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关系紧张。2007年1月,李某回娘家居住。后丁某两次提起离婚诉讼。2011年4月,市人民法院判决李某和丁某离婚。
分居而未离婚前,李某得知,从2003年开始,虹桥镇上陶村每年均给村民发放福利补贴。由于李某与丁某均在外经商,家庭成员的福利补贴费均由丁父和丁母领取。在丁某起诉要求离婚时,李某曾多次向丁父丁母索要福利补贴款,但丁父丁母均置之不理。
今年1月,李某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丁父丁母支付李某应得福利补贴费5.1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丁父户共有家庭成员5人,2009年至2010年间,虹桥镇上陶村将出租集体资产所得的收入,以口粮补贴费的形式向该村村民发放。其中,成年村民发放额为每人每年上半年1000元,下半年1500元。丁家5人的口粮补贴费都由丁母领取。
另外,上陶村在2003年和2005年,分别向每名村民发放土地征用补偿费各2万元和1万元,丁家5人的土地征用补偿费被丁父领走。
乐清市人民法院认为,李某的户籍在虹桥镇上陶村期间,享受该村村民待遇。市人民法院判决丁父丁母返还前儿媳李某各项福利补贴共计3.5万元。(乐清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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