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男子“被精神病”3年 受难情节堪比电影大片

2012-04-10 14:27:41乐清日报我来说几句(

可能因为利益冲突,刘子美(化名)被妻子送进精神病院住了210天,出院后,刘子美及相关人员三次向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认定其有完全行为能力。去年11月10日,市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宣告刘子美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也就是说,刘子美并非精神病人。昨天,年近60岁的刘子美说起自己在上海精神卫生中心时的情景,依然感慨万千。刘子美说:“我可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公布后,第一个洗清‘被精神病’冤情者。”




 

2010年12月1日,刘子美的哥哥再一次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事项有:一、请求人民法院撤销2010年温乐民特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并重新作出宣告刘子美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判决。二、撤销刘子美妻子为刘子美的监护人资格。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2011年10月29日,《精神卫生法(草案)》及其说明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为了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因滥用非自愿治疗受到侵害,有效防止“被精神病”现象的发生,草案规定了两种复诊、两次鉴定制度。在关于诊断方面,草案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精神卫生法(草案)》公布后,有人提议刘子美自己提出申请,2011年,刘子美再一次向法院提出申请。这次刘子美以本人的名义提出申请。2011年11月8日,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经鉴定,申请人刘子美医学诊断为偏执型人格障碍;法律能力评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院认为该鉴定结论能证明申请人刘子美原被宣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原因已消失,申请人申请内容合法,依照《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二款,《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0】温乐民字第3号民事判决;二、宣告申请人刘子美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给我把这个疯子拉去关几天。(乐清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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