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国家示范区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8号)精神,鼓励企业加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工业转型升级步伐,根据《乐清市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乐财企〔2013〕95号)规定,现就申报2014年乐清市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及范围
(一)申报企业必须是在乐清市范围内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并积极实施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项目的工业企业。
(二)申报项目主要包括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信息化与企业研发设计环节相融合,提升产品创新能力;信息化与生产过程、生产装备相融合,促进企业自动化水平和精细化生产;信息化与企业经营管理相融合,提升企业经营决策水平;电子商务、现代物流和产供销体系创新融合,提高市场的响应速度和服务水平。
(三)项目已经核准或备案,备案日期于2013年1月1日以后。
(四)申报项目关键环节信息化率和关键工序数控化率达70%及以上,项目实际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取得合法凭证,原则上实际投资额完成下达的项目计划投资额70%以上。项目实际投资额必须是项目建设期内与项目实施相关的信息技术转让与应用、嵌入技术转让与应用、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软件嵌入设备、以及CAD、CMA、ERP软件等支出,除电脑外原则上不包括单价在2万元以下的相关零星支出。
(五)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只能选择一类项目申请财政资金支持,对已获得国家、省、温州市有关部门相关资金补助,市本级依照上述标准给予补足;对已获得市本级其他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补助。
(六)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将通报并取消申报资格。
二、申报所需材料
(一)《乐清市“两化”融合项目立项申请表》(附件1);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书(参考附件2);
(三)项目备案通知书;
(四)财政补助《项目汇总表》(附件3);
(五)预购入设备清单(附件4);
(六)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
(八)其他相关材料,包括承诺书(附件5)等。
三、其他事项
请有关企业于7月31日前,将所需材料一式2份装订成册,报送乐清市经信局信息化管理科,同时将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59835265@qq.com。逾期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市经信局信息科 联系电话: 62522326
市财政局企业科 联系电话 57571161
附件:1.2014年度乐清市“两化”融合项目立项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报告书(范例)
3.乐清市“两化”融合项目汇总表
4.预购入设备清单
5.承诺书
乐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乐清市财政局
| P020140611522085328784.doc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