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能源结构,提高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提升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的比重,建设低碳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财建〔2009〕128号)、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光伏等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55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3〕75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起草了《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现予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若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4年4月25前反馈给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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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4年4月21日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3〕75号)文件精神,现就推进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及推进原则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广应用光伏并网发电项目,不断提升光伏发电应用规模,到2016年底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总容量力争达到40兆瓦,进一步提升我市非化石能源的占比,优化能源结构,促进节能减排,加快建设低碳城市。在工作推进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布局。确定乐清经济开发区为先行单位,乐清工业园区、乐清湾港区和各类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积极参与,将光伏发电作为低碳化改造的重要措施,以规划带项目,集中连片开发光伏发电应用系统。
(二)示范先行。在工业园区、住宅小区、商场及公共建筑等符合条件的场地选择1至2个光伏发电试点单位,取得成功经验后,再全面推广。
(三)有序推进。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手段,政府加强引导,共同推进现有建筑物和在建、在批建筑物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按照先易后难原则,科学有序推进。
二、建设模式
(一)企业(居民)自建模式。企业(居民)向发改部门提出建设申请,申请通过后由企业(居民)或委托第三方自行建设,项目建成并网后给予电量补贴。
(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由合同能源管理公司与有建设意愿的企业(居民)协商达成协议,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运营。企业(居民)享受双方规定的电价及其他优惠,合同能源管理公司享受政府电量补贴。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在约定的投资回收期后将产权无偿移交企业(居民)。
(三)政府统一组织建设模式。市政府结合新农村建设、农房聚集改造、城中村、旧村改造、廉租房、标准厂房等工程,以及实施“平改坡”项目,统一组织建设光伏发电设施,按其建成并网后发电量予以补贴。
(四)租赁屋顶建设模式。在园区管委会或企业主管部门牵头协调下,光伏发电建设运营企业与屋顶所有者签订屋顶租赁协议,集中连片建设光伏发电设施,光伏发电建设运营企业享受政府电量补贴。
三、政策扶持
(一)设立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光伏专项资金”),扶持市域内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主要用于考核奖励和发电补贴。
(二)鼓励省级以上园区管委会做好园区低碳化改造规划,列出光伏发电应用项目,集中连片开发建设。园区低碳化改造规划所需经费由“光伏专项资金”予以适当补助。新建或拓展的各类园区,必须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纳入发展规划,科学布局,同步建设。
(三)鼓励屋顶所有者实施光伏发电项目。凡通过屋顶租赁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的,按其发电量给予屋顶所有者每度0.05元(含税)的补贴,自发电之日起连续补贴五年。企业(居民)自建模式不享受该项补贴。依据企业年碳排放量,结合社会、生态效益,提升有序用电等级,优化审批因转型升级所需的电力增容需求。严格实行能源总量控制制度,光伏系统所发电量可以在其年度能源消费总量中予以抵扣。
(四)新建的建筑物,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厂房、住宅小区、商场及公共建筑项目,除特殊要求外,应按照满足建设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的要求同步设计、同步实施,根据需要预留光伏配电房空间,并将光伏发电系统投资额纳入工程总概算。在建或已完成工可批复的新建建筑物,符合安装光伏发电系统条件的,鼓励补建或增设光伏发电系统,由发改部门予以调整工程概算。
(五)现有政府(国有公司)办公用房、学校、医院、文体设施等政府所属的房屋,其屋顶符合安装光伏发电系统条件的,原则上要率先建设完成屋顶光伏发电系统。鼓励探索现有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别墅区(排屋)、多层住宅区集中连片推广应用屋顶光伏电站。
(六)实行分布式光伏发电电量补贴。在乐清注册的光伏企业,在市域内新建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外,按其年发电量给予项目主营企业每度电0.35元(含税)的补贴,自发电之日起连续补贴五年。企业(居民)自建光伏发电系统建成后享受该项补贴。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补贴。
(七)电网企业应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分布式电源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由其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八)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可以全部上网、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由用户自行选择,用户不足电量由电网企业提供。上、下网电量分开结算,电价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暂缓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和政府基金及附加费,若需收费,待价格部门明确收费政策后,按最新政策执行。
(九)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光伏发电项目的支持,企业光伏发电应用项目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可押抵融资,贷款利率不得高于国家基准利率,不得增加额外融资条件。
(十)简化光伏发电项目审批程序。除申报国家、省级光伏发电应用扶持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批外,报装光伏发电项目,由市光伏发电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在审批过程中,免交市本级出台的行政性事业收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已专门成立乐清市光伏发电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卫生局、市国资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乐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乐清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市供电局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负责光伏发电应用政策制定及协调建设过程中的各类问题。
(二)明确责任。项目所在地的园区管委会、镇(街道)要切实做好所在区域内工业厂房、住宅小区、公共建筑业主的思想工作,充分利用现有屋顶开发光伏发电系统;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支持、配合工作(职责分工附后)。项目的申报及认定工作由市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联合组织实施。光伏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确保补贴到位。
(三)强化督查。市光伏发电应用工作领导小组下达装机容量任务,并不定期开展工作督查,加快推进,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本实施意见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市级部门职责分工
2、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流程
附件1:
市级部门职责分工
一、市发改局
(一)牵头编制园区低碳化改造规划;
(二)制定出台相关政策;
(三)牵头审批光伏发电应用项目;
(四)牵头协调建设过程中各类问题;
(五)负责下达光伏发电装机任务;
(六)负责在建、在批项目补建、增设光伏发电系统的审查把关;
(七)负责“光伏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光伏发电专项资金的管理。
二、市经信局
(一)负责督查企业能源“双控”指标的落实;
(二)负责光伏系统所发电量在企业能源消费总量中抵扣;
(三)负责企业有序用电等级,审批企业电力增容。
三、市住建局
负责已建屋顶承载力的控制。
四、市财政局
负责“光伏专项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五、市供电局
(一)负责光伏发电项目电网接入系统的设计、审查、审批;
(二)负责光伏发电量的结算。
六、市机关事务局
负责政府办公用房屋顶开发利用光伏发电系统。
七、市卫生局
负责全市医疗机构用房屋顶开发利用光伏发电系统。
八、市教育局
负责全市学校屋顶开发利用光伏发电系统。
九、乐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乐清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其他园区
(一)乐清经济开发区要编制并组织实施园区低碳化改造规划,其他园区要按照低碳化理念开展规划建设;
(二)负责推进管辖区内企业房屋屋顶开发利用光伏发电系统建设。
附件2: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流程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项目业主要按照备案规定向市发改局提交项目备案文件。
二、企业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请备案时,须提交申请表、屋顶租赁合同,并出具项目所在企业的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土地证,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或代理人身份证、法人委托书;居民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请备案时,须提交申请表,并出具身份证、房产证、户口本。
三、市发改局受理备案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备案文件,并抄送温州市发改委。
四、项目业主凭备案文件向市供电局提出接入申请,市供电局受理后25个工作日内出具10千伏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接入电网意见函,或220/380伏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
五、温州市发改委依据备案文件、电力接入确认单,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光伏发电装机规模指标,纳入规模指标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才能享受国家、省以及地方补贴。
六、以10千伏接入的光伏发电项目,项目业主在接入系统工程实施前,须向市供电局提交接入系统工程设计相关材料,并根据电力部门出具的答复意见开展工程建设等后续工作。
七、项目主体工程和接入系统工程竣工后,市供电局受理项目业主的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申请,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服务,与项目业主或电力用户签署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
八、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完成、合同和协议签署完毕后,市供电局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网验收,出具验收意见。项目根据验收意见整改完成,并通过市供电局的并网调试后,予以并网。
九、项目竣工后,由市发改局牵头,联合财政、供电等部门,并邀请光伏发电方面专家参加,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十、项目运行后,市供电局和业主记录并保存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量、自发自用电量,由市供电局按照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与业主单位按月全额结算;市财政局经审核后,按季度向市供电局预拨补贴资金,由市供电局按月向业主单位转付国家、省、地方补贴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