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道路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定价目录》、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11〕408号)、中共乐清市委办公室、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治理城镇道路交通拥堵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委发〔2013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起草了《关于规范乐清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予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若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4331前反馈给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地点:乐清市行政服务中心主楼A407 

  联系人:周龙  

  电话:61882137、13806602517662517 

  邮箱 :412424894@qq.com                                                        : 

  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43月14 

  关于规范乐清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道路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定价目录》、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11〕408号)、中共乐清市委办公室、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治理城镇道路交通拥堵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委发〔2013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乐清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为车辆提供停放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以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一)城镇道路停车服务收费;

  (二)具有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收费,包括公共城市广场、市民中心、车站、码头及旅游景点等配套停车场收费,交通事故(故障)、违法车辆等指定停车场所收费; 

  (三)公共(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收费,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医院、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所)、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单位的配套停车场、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市政配套停车场收费;

  (四)住宅小区内公共停车场所(含小区道路停车泊位)收费;

  (五)其他有特殊规定的。

  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的以外,其他各类停车场所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自主定价。

  三、制定城镇道路停车收费标准时,遵循中心城区停车收费高于边缘城区收费、主要路段高于次要路段并考虑交通拥堵影响的原则,我市道路停车实行一、二类收费标准。

  制定配套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遵循合理补偿经营成本原则,综合考虑停车场的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市场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并充分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收益。我市配套停车场停车收费实行一、二类收费标准。

  四、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区别车型大小,以停放时间计费。

  五、城镇道路停车收费、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配套停车场收费类别的确定和调整,应根据城市发展等因素,由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联合确定并向社会公示。社会力量投资的配套停车场停车收费类别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成本测算的情况确定。

  六、城镇道路停车收费的经营者,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配套停车场经营者,社会力量投资的配套停车场经营者,应征得市政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的同意,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停车收费;交通事故(故障)、违法车辆等指定停车场所、住宅小区内公共停车场所(含小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经相关部门同意,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停车收费。 

  七、乐清市城镇道路停车收费标准见附件一,乐清市各类配套停车场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八、凡2013年1231日前批准的停车场收费按原来标准执行,201411日后批准的城镇道路停车收费、各类配套停车场收费按本规定执行。 

  九、全社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均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服务场所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车型分类、计费时段、免费停放时间、服务承诺、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机动车驶离停车场所或收取停车费时,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应当明确告知车主停车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及有效停车时间,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经营服务票据。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服务承诺约定,对停放的车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十、本通知自2014年--日起执行。 

  

附件一:

  乐清市城镇道路停车收费标准

类别 

车型 

收费标准 

一类 

小型 

停车时间20分钟以内免收停车费,超过20分钟的1小时以内5元,超过1小时的每半小时2元,21点至次日7点(含20分钟免费)免收停车费。24小时最高不超过30元。 

二类 

小型 

停车时间30分钟以内免收停车费,超过30分钟的1小时以内5元,超过1小时的每半小时1元,19点至次日8点(含半小时免费)免收停车费。24小时最高不超过20元。 

  

附件二:  

  乐清市各类配套停车场收费标准

类别 

车型 

收费标准 

一类 

大中型 

停车时间20分钟以内免收停车费,超过20分钟的2小时以内10元,超过2小时的每半小时2元,20点至次日7点按次收取5元停车费,24小时最高不超过30元,超过24小时重新计费。 

小型 

停车时间20分钟以内免收停车费,超过20分钟的2小时以内5元,超过2小时的每半小时1元,20点至次日7点按次收取5元停车费。24小时最高不超过15元,超过24小时重新计费。 

二类 

大中型 

停车时间30分钟以内免收停车费,超过30分钟的2小时以内6元,超过2小时的每小时2元,20点至次日7点按次收取5元停车费。24小时最高不超过16超过24小时重新计费。 

小型 

停车时间30分钟以内免收停车费,超过30分钟的2小时以内5元,超过2小时的每小时1元,20点至次日7点按次收取5元停车费。24小时最高不超过10元,超过24小时重新计费。 

  说明:

  1、小型车包括小型货车、7座以下面包车、及各种小型客车和小轿车。 

  2、一、二类的划分:一类:城镇中心地带、市政府所在地、市属医院周边道路和停车场、中心菜市场周边、商业繁华地带、学校周边道路和停车场。二类:除一类以外的停车矛盾较突出的道路。

  3、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所,按时间为计费单位的,其计费时间尾数取舍统一为:实际停车尾数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不计停车尾数时间;实际停车尾数时间超过15分钟的,停车尾数时间按一个计费单位计收。 

  4、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免收停车费。

  5、小型车、大型车包月、包季、包年由停车场经营者与车主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