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乐清市2013年度计划第九批次建设用地项目(浙土字A〔2013〕—0791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用途
乐清市2013年89号地块,乐清市2013年88号地块,乐清市2012年240号地块,乐清市2013年129号地块,乐清市2013年128号地块,乐清市2013年127号地块,乐清市2013年54号地块,乐清市2013年17-1号地块,乐清市2013年91号地块。征收后的土地用途为工业、住宅、商服、科教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和面积
清江镇小东塘村建设用地2.6724公顷;城南街道石马北村建设用地0.9745公顷;虹桥镇信岙村园地1.3305公顷、交通用地0.0678公顷、其他土地0.0484公顷、建设用地0.0050公顷,严宅村园地4.2154公顷、交通用地0.0008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538公顷;芙蓉镇前垟村园地0.1605公顷、交通用地0.0138公顷,兰屿浦村交通用地0.0062公顷、建设用地0.2426公顷;城东街道东山南村建设用地0.1041公顷。(具体四至范围详见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征收土地补偿费按照《乐清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乐政发〔2011〕37号)有关标准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采用支付安置补助费、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补贴制度、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等办法予以解决。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提供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由当地村委会汇总征地补偿情况,到市征地事务管理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联系电话:62571340。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国土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者,依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办理变更、收回或者注销等手续;抢种的树木、农作物或者新造的设施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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