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乐清市2013年度计划第十三批次建设用地项目(浙土字A〔2013〕—0792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用途
乐清市2012年211号地块、乐清市2012年205号地块、乐清市2012年229号地块、乐清市2012年228号地块、乐清市2012年169号地块、乐清市2013年63-4号地块、乐清市2012年95号地块、乐清市2013年115号地块、乐清市2013年121号地块、乐清市2012年180号地块、乐清市2012年97号地块、乐清市2012年32号地块、乐清市2013年142号地块、乐清市2013年75号地块、乐清市2013年123-1号地块、乐清市2013年123-2号地块、乐清市2013年123-3号地块、乐清市2011年82-1号地块、乐清市2011年82-2-1号地块、乐清市2011年82-2-2号地块、乐清市2011年82-2-3号地块、乐清市2011年82-3号地块、乐清市2011年184-1号地块、乐清市2011年184-2号地块、乐清市2011年82-4号地块、乐清市2011年82-5号地块、乐清市2012年192-1号地块、乐清市2013年112-1号地块、乐清市2013年112-2-1号地块、乐清市2013年112-2-2号地块、乐清市2013年112-3号地块、乐清市2012年34号地块。征收后的土地用途为住宅、工业、公共设施、文体娱乐、公路、科教、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和面积
翁垟街道沙盐村耕地0.2969公顷,三屿村耕地0.2522公顷,三盐村耕地0.0938公顷,沙头村耕地0.9557公顷、交通用地0.0007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059公顷;石帆街道上官塘村耕地0.068公顷,后屿村耕地0.3266公顷、园地0.0553公顷、交通用地0.0326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025公顷,大界村耕地0.5601公顷、园地0.8125公顷、林地0.3761公顷、交通用地0.0168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084公顷、其他土地0.0545公顷,西洙村耕地1.6414公顷、交通用地0.0328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095公顷;柳市镇店后村耕地15.7886公顷、交通用地0.4422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997公顷,薛宅村建设用地0.1346公顷;白石街道合湖村耕地1.0827公顷、交通用地0.0118公顷、建设用地0.2152公顷,大岙村耕地0.4604公顷,下阮村耕地0.0177公顷,街口村林地0.071公顷、建设用地0.0416公顷,坭岙村耕地0.0607公顷、建设用地0.2836公顷,上升村耕地0.2937公顷、园地0.2043公顷、林地1.0189公顷、建设用地0.1676公顷;虹桥镇邵东吕村耕地0.2531公顷、建设用地0.021公顷;清江镇清江底村耕地0.2592公顷;大荆镇小花坦村耕地0.0179公顷,上花坦村耕地0.0442公顷、园地0.1089公顷、建设用地0.0162公顷;城南街道马车河村建设用地0.0802公顷;乐成街道秦垟南村园地0.8486公顷、林地0.1171公顷;淡溪镇杨川村耕地0.0758公顷,双尖凤村耕地1.5003公顷、园地0.262公顷、林地0.2284公顷、交通用地0.0594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388公顷、建设用地0.0043公顷;雁荡镇松垟村耕地9.9656公顷、园地2.882公顷、交通用地0.1113公顷、建设用地0.1066公顷、未利用地0.0027公顷。(具体四至范围详见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征收土地补偿费按照《乐清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乐政发〔2011〕37号)有关标准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采用支付安置补助费、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补贴制度、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等办法予以解决。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提供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由当地村委会汇总征地补偿情况,到市征地事务管理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联系电话:62571340。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国土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者,依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办理变更、收回或者注销等手续;抢种的树木、农作物或者新造的设施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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