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67号)、《乐清市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方案》(乐政办发〔2006〕113号)精神,为进一步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完善救灾保障机制,为广大农户提供更好的生产生活保障,我局拟定了我市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室内财产补充保险相关政策内容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参保农户灾后重建家园、恢复基本生产生活能力为目标,按照“农户自愿参保、政府补助推动、保险公司市场运作”的原则,遵循“低保障、低保费、广覆盖”的保险思路,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室内财产补充保险。
二、政策内容
1、保险项目: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室内财产补充保险
2、保障范围:室内财产(包括装潢、家具电器、衣物被褥、附属设备等,以及存放的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等)损失,每户最高赔偿限额5000元。
3、保费标准:10元/户,其中市财政补助6元,农户自负4元,农村低保户和没有实行集中供养的“五保”人员自负保费部分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各镇(街道)、村集体可结合自身情况,对其他农户自负保费部分给予一定补助。
4、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房屋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产生的符合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条款规定情形的损坏,造成房屋内室内财产损失的,保险人按照约定负责赔偿。
5、投保方式:在参加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基础上,可参加室内财产补充保险,以村为单位集体投保。
现将以上内容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请于1月31日(星期五)11:00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乐清市行政管理中心A417室,联系人:吴静芝,电话:61882127,传真:61882133。
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