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和应用,加强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提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乐清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2010〕5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乐清市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请于1月24日(星期五)11:00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乐清市乐怡大厦5楼乐清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联系人:张衍义,电话:62570709,传真:62570709。
附件:《乐清市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乐清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2014年1月16日
乐清市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和应用,加强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提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2010〕59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从上缴国库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列入预算安排额度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专款专用、发挥效益、促进发展”的原则,发改局和财政局共同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究开发的补助;
(二)散装水泥农村中转配送站建设的补助;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示范项目的补助;
(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目标管理的奖励;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
(一)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企业,开发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经鉴定通过的,一次性补助8万元。
(二)散装水泥农村中转配送站项目,符合“温州市散装水泥发展规划” 并且经散装办同意,新建年发放能力5万吨以上的散装水泥农村中转配送站,经验收符合要求,一次性补助5万元。
(三) 散装水泥中转库示范项目,符合“温州市散装水泥发展规划” 已经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备案,新建设计年中转能力30万吨以上的散装水泥中转库,经验收符合中转发放标准,一次性补助15万元。
(四)预拌砂浆生产示范项目,符合“温州市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已经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备案,前三位新建成的示范项目,设计年生产能力20万吨以上的预拌砂浆生产线,经验收符合生产要求,一次性补助15万元。
(五)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被确定的示范项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使用率达到100%的,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补助2元,最高补助不得超过8万元。
(六)符合“温州市散装水泥发展规划” 已经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备案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项目或被散装办列入考核的单位。新购置散装水泥、预拌砂浆、农村使用预拌混凝土(容量在4立方以下)等运输车和流动罐,按购置车辆总价给予一次性补助5%,购置流动罐总价给予一次性补助10%。
(七)散装水泥目标管理,被散装办列入考核单位签订年度目标考核管理责任书,对完成年度目标考核任务要求的单位给予奖励,散装办根据全年奖励资金预算制定奖励标准,以散装办文件为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补助申请条件
(一)符合“温州市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已经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或被散装办列入考核的单位。
(二)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须符合《2012年浙江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技术创新项目导向目录》(浙散〔2012〕22号)要求,其项目已经温州市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通过,具有鉴定证书。
(三)已与散装办签订年度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目标管理责任书,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且无人员伤亡和重大安全事故。
第七条 专项资金补助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一)填写乐清市散装水泥建设项目、技术创新、物流设备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
(二)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项目验收报告、项目合格证书、项目资质证书等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四)研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导向目录和温州市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鉴定证书;
(五)项目实施已投入的财务清单及相关凭证复印件和购置主要设备的发票复印件;
(六)主要生产设备技术性能参数的复印件;
(七)应用项目基本情况介绍、现场图片、供货合同和发票复印件。
(八)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 申请补助的企业或项目应在每年10月底前上报材料给散装办。散装办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年度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及实际情况,联合财政局相关科室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经散装办汇总提出当年专项资金安排方案,报发改局和财政局审定。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一)专项资金由发改局和财政局联合下文,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二)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专项资金时,应作“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处理,并严格按照项目实施内容进行资金使用。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归集并妥善保管好项目档案资料,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或擅自改变资金使用用途的单位,有关管理部门可按相关规定做出处理,除追缴补助的专项资金外,还将取消其今后申报专项资金补助的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乐清市发改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
1、乐清市散装水泥建设项目(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
2、乐清市散装水泥物流设备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
3、乐清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补助汇总表
附表1:
乐清市散装水泥建设项目(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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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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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 计 新 增供应量 | 散装水泥 (万吨) | 预拌砂浆 (万吨) | 预拌混凝土 (万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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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审查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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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项资金补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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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人 意见 |
年 月 日 (签名) | ||
散装办 负责人 意见 |
年 月 日 (签名) | ||
局分管领导 意见 |
年 月 日 (签名) |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表格一式四份
附表2:
乐清市散装水泥物流设备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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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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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类别 | 新购置 数量
(辆) | 散装水泥车辆
(吨) | 新购置 数量
(辆) | 预拌砂浆车辆
(吨) | 新购置 数量
(辆) | 小型混凝土搅拌车辆 (立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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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罐种类
| 新购置 数量 (只) | 散装水泥流动罐
(吨) | 新购置 数量 (只) | 预拌砂浆流动罐
(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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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调查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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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专项资金补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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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人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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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签名) | |||||
散装办 负责人 意见 |
年 月 日 (签名) | |||||
局分管领导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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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签名) |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表格一式四份
附表3:
乐清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补助汇总表
单位名称 | 项目性质 | 供应、使用、设备数量 | 补助金额(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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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局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财政局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联系人: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