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工作,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乐清消防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温州市严厉打击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十条常态严管措施》等法律法规,特制定《乐清市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全市火灾隐患举报电话设为62559580,举报地点设乐清消防大队二楼参谋办公室。
二、我大队将在24小时内核查,核查后的7个工作日内回复举报人。7个工作日是指3日内受理调查,4日内调查结束并告知举报人,及时通知举报人到举报所涉大队领取奖励费,并认真核对举报人身份,做好登记。
三、严格执行举报人保密制度,切实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因工作人员失误或失职造成举报人严重后果的,要视情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四、每起有效举报,根据存在隐患的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视情颁发不低于30元人民币、不高于200元人民币的奖金。对举报的同一单位的同一火灾隐患,不实施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其他署名者领取
五、举报人领取奖励时,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填写身份证件号码,工作人员认真核实后方可发放奖金。
六、对怀有恶意的诬告,经查实的,要提请各级政府和公安机关对举报人进行教育处理。
2010年6月2日
附:
温州市严厉打击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十条常态严管措施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八条常态严管措施》,构建温州消防安全新秩序,预防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依照《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订以下措施:
一、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并从重罚款。
二、公众聚集场所违反规定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危及公共安全的,一律对责任人处十五日拘留。
三、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违反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一律对指使者处十五日拘留,对作业人员处五日拘留。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规定,大量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一律临时查封。
五、公众聚集场所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一律临时查封,处三万元以上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一律对责任人处五日拘留。
六、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上锁,不能立即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一律强制执行。
七、人员密集场所在疏散通道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等障碍物,不能立即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一律强制执行。
八、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一个建筑(“三合一”)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的罚款。
九、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的,一律处五日拘留。
十、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一律对责任人处十五日拘留。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除依法严肃查处外,还应当督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温州市公安消防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