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单位:

  根据《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浙财综字〔2002〕139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财综字〔2009〕71号)的规定,时间于1999年5月10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单位,请于2009年10月31日前到本办(乐怡大厦五楼、电话:62570710)办理结算或回复手续,若末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预缴专项资金结算手续或回复《项目基本情况回执》的,其预缴的专项资金按行政程序规定转入专项资金,缴入国库。

  特此通知

  乐清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2009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