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企业商标品牌意识,提升商标品牌知名度,推进品牌强市建设,根据《乐清市名牌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规定,决定开展第七届乐清市名牌商标认定和2007年以前认定的有效期届满的名牌商标延续确认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本次活动由乐清市品牌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商标、商号类创建工作组(办公地点设在市工商局)具体负责受理、审查、认定(延续确认)工作,认定(延续确认)结果由市政府发文表彰。

  二、申报条件

  (一)第七届乐清市名牌商标认定条件

  1.商标所有人为在本市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然人。

  2.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至2009年7月31日实际使用期限满两年。

  3.商标所有人的名称须与《商标注册证》的注册人名称相一致。

  4.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核准的商标文字、图形或组合及使用商品的范围相一致。

  5.商标所指向商品或服务属于国家允许经营的范围。商品的生产、销售或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技术标准。 

  6.商标所指向商品或服务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好的声誉和较高的知名度。

  7.商标所指向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利润、税金、出口创汇额,商标所指向服务的营业额、利润、税金等主要经济指标和企业规模在全市同行业或同类商品(服务)中名列前茅,企业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8.商标所有人自我保护和创牌意识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措施,建立商标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商标管理人员。

  9.商标所有人注重广告宣传的投放和效果。同时,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晓度。

  10.商标所有人近三年没有刑事犯罪、行政违法记录,没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二)有效期届满名牌商标延续确认条件

  1.商标所指向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利润、税金、出口创汇额,商标所指向服务的营业额、利润、税金等主要经济指标和企业规模在全市同行业或同类商品(服务)中保持领先,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发展前景良好。

  2.正常使用乐清市名牌商标,有完善的商标管理制度和争创知名、著名、驰名商标计划。

  3.依法履行社会责任,近三年没有刑事犯罪、行政违法记录,没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三、申报办法

  实行自愿申报原则,采取自荐和乡镇人民政府、行业协会推荐相结合的方法。第七届乐清市名牌商标认定可向当地工商所(分局)申报,也可由行业协会、当地乡镇政府推荐,有效期届满名牌商标延续确认直接向当地工商所(分局)申报。申报表、推荐表向当地工商所(分局)领取。

  四、申报时间

  自发文之日起至2009年8月31日止。

  

  乐清市品牌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2009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