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
根据乐清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精神,现将2009年度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标准及有关政策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比例为20%,其中单位12%,个人8%。个人缴纳部分的月缴费工资基数上限为6480元,下限为1300元;单位缴纳部分根据乐政办发〔2008〕132号规定的标准核定,其年度缴费基数不得小于其全部参保职工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之和。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基本养老保险月最低缴费基数为1444.45元,有条件的人员也可以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79元的100%至300%之间确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18%。
二、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仍为2050元,用人单位及个人缴费比例不变。医疗救助基金缴费仍按原标准执行,即在职职工每人每月缴纳5元,退休人员每人每月缴纳3元。企业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经费仍按12000元确定。
三、企业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按照乐政办发〔2008〕132号规定的标准核定,缴费比例按乐劳社〔2004〕32号文件规定实行行业差别浮动费率(0.4~2.4%)。对于初次缴费的用人单位,则根据乐地税社保〔2008〕34号规定,暂按0.5%核定。
四、企业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按照乐政办发〔2008〕132号规定的标准核定,缴费比例为0.8%。
五、企业失业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与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相同,即上限为6480元,下限为1300元;单位缴纳部分根据乐政办发〔2008〕132号规定的标准核定;缴费比例仍为3%,其中单位2%,个人1%。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为595元/月,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医疗保险的,按其失业保险金的10%(即59.5元)享受医疗补助金;未参加基本医疗或大病医疗保险的,按其失业保险金的5%(即29.75元)享受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六、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收支标准不变。
七、医疗保险政策作如下调整:(一)企业和灵活就业退休(职)人员的医疗保险补缴标准由“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的标准年递增3%”调整为“按照补缴时的现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6%”执行。(二)适当下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即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由原600元、800元、1400元分别调低至300元、400元、700元。
八、以上调整后的标准及政策均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2009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