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切实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温政办〔2007〕94号)和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市区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及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结息、对账等工作的通告》(温公积金〔2009〕52号)以及其他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的规定,现就我市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进行调整及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结息对账工作等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2009年度(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下同)我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各12%执行。
二、2009年度职工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职工本人2008年的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以下的进元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加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总额。
三、职工本人的2008年月平均工资以职工本人2008年1-12月份工资总额相加除以12计算。计算后,职工本人的2008年月平均工资如低于1480元(2008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466.17元的60%的进元计算值)的,按1480元计算;如高于7399元(2008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466.17元的3倍的进元计算值)的,按7399元计算,对其中部分或个别职工,如单位有条件的,经单位申请,报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清分中心(以下简称乐清分中心)核准,最高可按12331元(2008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466.17元的5倍的进元计算值)计算。
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四、考虑到今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对经营困难的企业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工资基数在最低标准以上的,可申请暂缓2009年度缴存额的调整。
对部分按规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对部分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报乐清分中心审查同意,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可以免缴职工本人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规定的缴存比例为职工缴存单位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五、各单位应当于7月17日前向乐清分中心报送《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申报表》(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请提供电子表格格式),乐清分中心将根据各单位的申报情况,逐一对每一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进行调整。逾期不报送或未报送《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申报表》的单位,乐清分中心将按2466.17元的各12%的缴存比例予以计算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并进行调整。
六、行政、事业单位填写《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申报表》或《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单位签署意见,到财政部门或会计核算中心签署审核意见,再报送乐清分中心,由乐清分中心逐一办理调整手续。
七、在本市的中央、省属以及外地驻乐单位及其职工,亦按以上规定执行。
八、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建设部《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期限和利率等问题的通知》(银传〔1999〕45号)的规定,我市2008年度(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按照结息日人民银行挂牌的以下存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上年度(2008年7月1日前)结转的住房公积金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本年度(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活期存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6月30日为结息日。结息后,利息于次日自动转入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九、7月31日前请各单位到乐清分中心领取《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对账单(代缴存收据)》,并分发给职工本人,进行对账。职工对账后,若对《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对账单(代缴存收据)》中的有关数据有异议,可向乐清分中心进行查询、核对。
职工领取《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对账单(代缴存收据)》核对无误后,请自行粘贴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手册》内,作为有效凭证,妥善保管。
十、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清分中心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乐清市双雁路293弄7号;咨询、联系电话:61607181、61607182。
十一、为做好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结息、对账工作,乐清分中心2009年6月30日暂停对外办理业务一天,7月1日起正常对外办公。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清分中心
200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