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生产、工作、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民风习俗,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乐成镇建成区范围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乐成镇建成区,是指四环路以北、滨海大道延伸段(规划路暂名)以东和104国道乐清收费站以西区域。

  二、下列区域为禁止燃放区: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内;

  (二)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50米以内;

  (三)车站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围100米以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及其周围50米以内;

  (七)山林、公园等重点防火区;

  (八)酒店、宾馆、娱乐场所及其周围100米以内;

  (九)集贸市场等人口密集场所及其周围50米以内;

  (十)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爆炸、人身伤亡等事故的场所。

  三、除上述禁止燃放区外,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可以在下列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

  (一)春节(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六);

  (二)立春;

  (三)元宵节。

  重大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经公安机关许可,可以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四、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道、走廊、窗户等地方燃放;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乐成镇人民政府负责其建成区范围内烟花爆竹燃放的日常管理;市公安、安监、质监、工商、交通、民政、市政园林、环保、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管理工作。

  七、禁止燃放区域内的有关单位要做好安全看护工作,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及时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要及时向乐成镇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和居(村)民委员会要在干部、职工、学生和居(村)民中开展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九、广大市民要树立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的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燃放有关规定,并对违法燃放行为予以举报。举报电话:110、62550160。

  十、本通告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