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市机关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各地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积极开展“活力和谐企业”创建活动,实现了企业发展与党建工作的良性互动,在全市范围内涌现出一批发展充满活力、内部关系融洽、环境友好相处的优秀企业群体。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实施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进一步巩固、发展“活力和谐企业”建设成果,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向更高层次发展,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市委、市政府决定组织开展第二届“活力和谐企业”评选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凡是我市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所有非公有制企业均可参加评选。集团企业的数据填报均以本市范围内的为准。
第二届“活力和谐企业”评选活动拟于2008年10月开始、11月底前结束,在全市范围内评选出“活力和谐企业”20家(涵盖生产型、商贸服务型企业)、“活力和谐企业”创建工作先进单位20家。已经荣膺乐清市第一批“活力和谐企业”称号的企业需提交相关材料,报市“活力和谐企业”评选机构复审,符合要求的,予以保留荣誉称号(不占用第二届“活力和谐企业”评选名额)。
二、评选条件
评选“活力和谐企业”不单纯以经济指标衡量,同时强调企业发展所需的社会指标、民生指标。评选出的“活力和谐企业”和“活力和谐企业”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应当符合以下七个方面标准和要求:
(一)生产经营管理好。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完善,内部管理科学,生产(经营)安全,资源利用效率高,自主创新能力强。
(二)企业发展潜力好。企业实力强,赢利能力好,竞争优势明显,企业排名相对靠前;企业资产(营业收入)、纳税、产业导向等状况良好;企业品牌得到国家及行业认证、认可,品牌等商誉价值明显提升。
(三)企业文化建设好。提炼符合发展实际、具有时代特征的企业价值目标,培育凝聚人心、催人奋进的企业精神,采取适当的形式加强企业文化阵地建设,经常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营造和谐顺畅的工作环境和氛围,为职工创造良好的成长空间。
(四)人才队伍培养好。将人力资源战略贯穿于企业经营过程的方方面面,旗帜鲜明地发挥党管人才、党育人才、党聚人才的作用,建立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团队,遵循严格的招聘和选拔程序,注重职工培训及其职业生涯规划,激发人才工作热情。
(五)职工利益维护好。企业用工合法,职工薪酬得到落实,按规定积极为职工办理各种社会保险,不断改善职工的生产和生活条件,无劳资矛盾和未了结的涉法纠纷。
(六)社会责任履行好。企业合法经营,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光彩事业”,主动参与就业与再就业工作和村企共建、扶贫帮困、回报社会等活动,具备较高的信用评价等级,与企业外部关系融洽。
(七)党的自身建设好。企业重视党建工作,从经费、时间、场地等方面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有力保障;有效赋予企业党组织在调动全体职工积极性、加强文化建设、培育团队精神、开发人力资源、理顺内外关系和维护管理秩序等方面发挥作用的功能;党员队伍结构合理,党的工作规范,党的组织、工作制度健全,群团组织建设配套。
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企业不得参加评选:①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②主业或主要产品属于国家、省、市产业导向淘汰类目录的;③发生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④发生人员死亡或社会影响重大的生产(经营)安全责任事故的;⑤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⑥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且受到行政处罚的;⑦发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大群体性事件的;⑧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⑨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有关上述评选标准和要求的具体指标,详见附件《乐清市“活力和谐企业”评价细则》。
三、评选步骤
评选活动要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好中选优,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和乡镇(部门)推荐相结合的办法。其申报、受理、评审程序如下:
(一)按照统一申报安排和要求,参选企业负责撰写2000字以上的申报材料,填写《乐清市第二届“活力和谐企业”评选申报(推荐)登记表》等相关表格(见附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乡镇或企业主管单位初选后,向市社工委推荐。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10月20日。
(二)市社工委对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三)市社工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分类,送交市经贸局、公安局、财政局(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口和计生局、统计局、环保局、安监局、国税局、工商局等职能部门进行核对、校验、确认。
(四)根据申报单位所在行业、企业性质和评价内容的不同,组织由各方面专家(专业人员)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并就评审情况提出意见。
(五)在企业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市委组织部、市社工委负责确定初步入选的企业名单和材料,提交评选活动领导小组会议讨论评定。
(六)综合各方面意见,选定最终入围40家企业(其中乐清市“活力和谐企业” 20家、乐清市“活力和谐企业”创建工作先进单位20家),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七)将市委、市政府批准的“活力和谐企业”和“活力和谐企业”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公示7天。
四、奖惩待遇
市委、市政府适时召开表彰大会,对评选出来的第二批“活力和谐企业”、“活力和谐企业”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和经复核保留荣誉称号的第一批“活力和谐企业”进行表彰。其中首获或保留“活力和谐企业”荣誉称号的,享受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印发<乐清市扶持“活力和谐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乐委办发〔2008〕11号)中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荣膺“乐清市活力和谐企业”称号的单位享受上述优惠待遇期限为一年,从命名之日算起。在享受期限内,企业若出现一票否决情形之一的,即时取消相关待遇。
五、组织领导
乐清市第二届“活力和谐企业”评选活动由我市“活力和谐企业”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人武部、市委农办、市经贸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地税)局、市社会和劳动保障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22个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具体负责评选活动的日常工作。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评选、推荐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标准,认真做好评选、推荐工作。对所属企业的申报材料要按照评选条件和标准进行认真审核,确保推荐材料真实、准确;推荐材料要于2008年10月20日前一式两份(附电子版)报市“活力和谐企业”评选办公室。
附:1、乐清市“活力和谐企业”评价细则
2、乐清市“活力和谐企业”一票否决情况反馈表
3、乐清市第二届“活力和谐企业”评选申报材料
4、乐清市第二届“活力和谐企业”评选申报(推荐)登记表
5、企业(集团)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表
6、企业(集团)明细情况表
中共乐清市委办公室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