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卫生部及浙江省卫生厅有关文件精神,我市部分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医师资格认定工作定于9月27日至10月30日报名受理,参加认定对象为:1989年12月31日前,经我省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不包括赤脚医生、乡村医生),但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者。下列人员不属于此次医师资格认定范围:1.不能提供文件规定的有效行医资格证据的;2.非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民族医。请有关同志相互转告,在规定日期内到乐清市卫生局医政科申请,逾期不再受理。详见www.yqma.org,浙卫发[2008]255号文件。

 

  2008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