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发布机关已于2008年7月14日以邮寄形式向未按规定接受年检的企业发送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未按规定接受年检的企业在今年7月31日前至企业登记机关(即向其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下同)接受年检。但至责令的期限届满止,仍有乐清市东方开发有限公司等1464家企业未接受年检(具体名单到公告发布机关网站本公告查询)。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发布公告。上述1464家企业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企业登记机关接受年检,同时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仅在网上申报过年检资料的企业,亦应及时到登记机关办理受理审核手续)。对逾期仍未接受年检的,将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吊销执照企业在温州市企业信用预警网(网址:www.qyxyyj.com)予以警示,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登记行为将受到限制。
本公告内容同时在当天的《乐清日报》和本公告发布机关网站、公告栏上发布。
200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