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梯使用单位应按照相关技术规程、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二、检验有效期的具体日期以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为准。
三、已到定期检验有效期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四、检验检测机构在接到定期检验申请后,应及时与申请单位商定具体检验事宜。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
五、电梯使用单位,如不执行定期检验制度或者检验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电梯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将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检验单位联系地址:乐清市建设西路189号温州市特检中心乐清办事处。
联系电话:27819578 13968895734
联系人: 卢西西 陈向俊
2008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