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市电梯(特别是联建房、出租房、小宾馆等所使用的电梯)的安全监察,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进一步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认真落实特种设备报检制度,确保在用电梯安全运行和使用,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电梯使用单位应按照相关技术规程、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二、检验有效期的具体日期以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为准。

  三、已到定期检验有效期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四、检验检测机构在接到定期检验申请后,应及时与申请单位商定具体检验事宜。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

  五、电梯使用单位,如不执行定期检验制度或者检验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电梯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将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检验单位联系地址:乐清市建设西路189号温州市特检中心乐清办事处。

  联系电话:27819578  13968895734

  联系人:  卢西西    陈向俊

  2008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