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8]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浙金融办[2008]21号)和《温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操作规程(暂行)》精神,经研究并报市委常委会同意,现就我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我市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企业法人;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2亿元人民币,资金来源必须是自有资金,严禁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二、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应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我市民营企业,且应具备以下准入资格条件:2007年度工商信用管理AAA级、2007年末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连续三年(2005、2006、2007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1500万元以上、2007年末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以上均按工商局年检资料为准)、国税或地税三年(2005、2006、2007年)累计总额为前50强(按国税局、地税局提供资料为准)。

  三、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申请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受理,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统一提供格式。为了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建立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主发起人由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市委常委会研究的量化打分原则择优确定。

  符合以上条件且愿意为我市“三农”和中小企业服务的企业请于8月8日17时前将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送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市府二楼217室,联系电话:62524945,62526406),逾期不予受理。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