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法院关于任命陈璐等同志法官职务的决定
本院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因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任命:
陈璐(女)为乐清市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陈晓娇为乐清市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黄海丹为乐清市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纪承伟为乐清市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李艳洁为乐清市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虞莳莳为乐清市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郑雷为乐清市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免去李艳洁、郑雷的乐清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务。
院长:
2015年3月5日
抄送:市人大,市委政法委,组织部,中院政治部。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5年3月5日印发